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业导师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5-05-28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黄谦   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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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业导师管理办法(试行)

(2015年5月12日)

一、总则

1.学业导师是指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遴选的,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比较了解,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。

2.学业导师主要对学生进行制订学习计划、改进学习方法、规划学业生涯、疏导心理及思想问题等方面的指导,并指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、研究专业课题等。

二、学业导师的聘任条件

1.热爱本科教学,富有责任感、使命感,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,良好的道德风范以及高尚的人格魅力,严于律己,身体健康,有担任学业导师的足够热情和精力。

2.具有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的全日制在职教师,或是具有海外3个月以上留学经历的全日制在职教师。

3.受聘教师应熟悉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,了解专业发展动向,专业指导能力强,具备洞悉专业动态变化的能力,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宽广的学术视野,对国外合作办学单位教学体制有一定了解。

4.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模式、培养目标和管理方式,有本科一线教学工作经验。

三、学业导师的遴选及分配程序

1.学院根据导师聘任条件,在教师申请的基础上确定候选导师名单。

2.由系主任根据实际情况,在候选导师中选择安排学业导师。

3.对每届学生原则上只安排一年时间的学业导师指导。

四、学业导师的工作职责

1.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,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,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,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学风,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,为进一步在国外独立学习打下良好基础。

2.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特点,分析专业知识结构、专业发展前景和动态,指导学生阅读专业书籍,解答学生对专业的疑问。

3.注重个性化教育,在充分了解所指导学生的情况下,正确引导学生的兴趣方向,帮助寻找学生的真实兴趣所在,根据学生特点帮助制定学业规划和个性化的专业培养方案。

4.培养学生良好的科学思维习惯和科研兴趣,对学生进行科研启蒙,树立学生诚信的学术操守。

5.每位导师需认真接受学生咨询,更加深入地了解同学们的学习、生活情况和所遇困难,及时帮助解决和疏导。

6.根据教学进展,参加下列基本指导活动:开学初和学期末的选课指导,学期中与学生交流和座谈,帮助学生解决在不同时期遇到的学习问题。

7.积极与辅导员、班主任交流,了解学生日常动态。

8.及时关注和反馈学生对导师工作以及学院工作的意见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
五、学业导师的管理与考核

1.学院成立书记、副书记、院长、教学副院长、相关系主任和班主任组成的工作小组,负责学业导师的考核。日常联系及资料归档工作由本科教务办公室完成。

2.导师至少每月安排与学生面谈或集体活动1次,一学期面谈或集体活动36次。同时导师自主决定电子邮件、电话等其他交流方式。所有交流活动都需要做好记录,并于下一个月10日前交本科教务办公室存档。

3.每学年进行一次工作考核,考核采取学业导师自评、学生评议、学院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在工作过程中,对于学生反映强烈,工作不负责任的学业导师,学院可以根据情况另聘其他人员代替指导。

4.在完成规定工作的情况下,学院根据绩效考核认定办法确定学业导师的工作补贴。

5.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学业导师者,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,其导师工作补贴从次月起停发。